二十年前,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这部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石意义的法律,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和建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政治制度确定下来,它的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
(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大大推进了民主制度的发展。从一九七九年下半年开始,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相继设立了常委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建设,它弥合了地方民主政体的断层,理顺了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权力机关在闭会期间不再由执行机关代行职权,保证了权力机关运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十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使地方民主政治建设取得很大的进展。一是组织领导选民直接选举,克服了过去由行政机关组织普选工作的种种弊端。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由乡级扩大到县一级;扩大了代表选民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这些改革有力地推动了民主选举制度的发展。二是决定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如审查批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等等,解决了地方改革发展中的很多重大实际问题,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三是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二十年来,省级和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本地改革发展的实际出发,共制定了近八千件地方性法规,这既是对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也是对国家管理体制的重要贡献。四是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尤其是近十年来,地方人大在实践中创造了一些好的监督形式,通过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形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了宪法法律在本地区的实施,查纠了一些行政司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典型案件和重大问题,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五是任免了大量的国家公务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保证了国家公务人员的基本素质,体现了一切国家权力都由人民授予的原则。二十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深入人心,民主政体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政权日益巩固。
(二)地方自主权的扩大,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关系的调整,创造性地发展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制度。权力过度集中于中央是原体制权力配置结构的一大弊端,二十年来,我国逐步改革了国家结构制度,在保证中央政权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兼顾地方的不同特点,扩大地方的自主权,从而充分地调动了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首先,一九八二年制定的宪法和一九八六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扩大了地方政权组织的立法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改革了经济体制,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这些改革有效地调适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地方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了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其次,逐步完善了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制度。一九八四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解决了单一制下多民族的问题,保障了少数民族充分的自治权和各民族间的平等地位,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再次,创立了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的经济突飞猛进和改革的成功经验为其他地区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先导和示范作用;二十世纪末,党和国家运用“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成功地解决了香港和澳门回归的问题,这些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
(三)基层民主的扩大,村民自治的实行,启动了民主最为丰厚的资源。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改革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人大主席团制,建立了乡镇人民政府,使广大农村民主政权建设得到根本性加强。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基础、利益关系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带来了广大农民对民主政治的直接需求。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实施村民自治暂行条例以来,在广大农村实行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自治制度,这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经过十多年来的持续不断的努力,尤其是村民自治法的实施,已经取得重要进展,全国有近七亿的农民参加过三轮以上的直接选举,一大批比较公正能干的农民走上村委员会的领导岗位,淘汰了一批不胜任者。